論文摘要 公安涉法涉訴積案具有產生成因復雜、信訪人成分復雜、且與社會其他信訪問題相互交織疊加發酵等特點,積案的產生既是因為上訪人自身認識的局限性,也有信訪部門自身的客觀原因。處理公安涉法涉訴信訪積案必須強化信訪案件源頭控制,堅決打擊非訪行為,各級政法機關需要協調配合,加強執法主體培訓,形成基層大接訪格局,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論文關鍵詞 公安機關 涉法涉訴信訪 信訪積案
一、涉法涉訴信訪的概念界定及實踐現狀
(一)涉法涉訴信訪的概念解釋
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在信訪機關的內部文件中,“信訪”一詞就被廣泛使用。2005年修訂的《信訪條例》明確闡述了信訪的概念:“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這屬于狹義上的信訪,即行政信訪。本文所談信訪,若無特別申明,指的也是狹義上的“信訪”。 涉法涉訴信訪也屬于信訪的范疇,是信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指涉案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及其近親屬,對司法機關在偵查、起訴、審理過程中以及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的處理意見或結果不滿,從而向同級或上級相應機關反映問題,要求重新處理的信訪案件。 因此,就概念的層次和位階而論,信訪為第一位階,涉法涉訴信訪僅是整個信訪制度中的一部分。
(二)公安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處理現狀
公安涉法涉訴案件缺乏重視,解決方式單一,多數在信訪人的“逼迫”下做出物質補償了事,缺乏合適的解決方案。一方面,公安機關職能繁重,承擔著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管理戶口等重要任務,尤其是基層公安機關,經常面臨著警力不足的窘境,容易在繁雜的任務中忽視做好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由于現行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完善,難以做到依法信訪,逐級信訪,尤其是對于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信訪人信“訪”不信“法”,認為只有上級部門才能達成自己的訴求愿望,拒絕逐層上訪,直接到省級信訪部門甚至是進京上訪。各級領導部門對于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歷來重視,但是現在信訪案件的處理講求“屬地原則”,最后還是會回到當地基層信訪部門進行處理,公安機關往往迫于行政內部考核壓力,直接進行物質補償。
二、公安涉法涉訴信訪積案的成因分析
(一)上訪人員文化水平偏低,非訪行為多
大多數上訪人信訪是因為事情沒有得到處理,或者已經處理,但沒有達到上訪人的愿望和要求,上訪人心中不滿,于是希望能通過一個簡單有效的途徑去爭取更多的利益。然而,普通群眾并不具有專業的法律、行政知識,在平日的法律知識宣傳教育過程中,大多數群眾也并不重視,于是在爭取自身權益的時候,民眾往往對相關法律途徑茫然一無所知。受中國傳統觀念“青天意識”的影響,他們往往通過信訪甚至直接越級到上級部門上訪的方式解決問題。
對于涉法涉訴的信訪案件,上訪人到公安機關尋求解決途徑,然而,涉法涉訴案件的受理范圍很容易超出公安機關的管轄權限,造成不予解決的結果,進而讓上訪人員更加不信任信訪基層部門,刺激他們采取偏激的非訪方式達成愿望的欲望。比如2013年江蘇省一起影響很大信訪案件,江蘇泗洪7訪民因征地拆遷問題在報社門前集體喝農藥,7人均以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相關部門負責人遭受行政處罰,造成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信訪反應問題日趨復雜,解決難度大
涉法涉訴信訪的產生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因素矛盾沖突的綜合反應,是我國改革發展階段的必然產物。根據某直轄市公安局信訪處處長的調研結果顯示,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該直轄市共有312起信訪積案,要求查處的案件171起,占總數的55%;申訴類的35起,占總數11%;控告類24起,占總數8%;公安機關已有明確結論的案件26.5起,僅僅占總數8%,各單位進展極不平衡。由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信訪積案解決率較低,類型繁多,涉及范圍較大。
一方面,新時期信訪案件比較復雜,往往涉及民政、公安、司法、農服、計生、社保、財政等多家單位,如某市某集團300多名企業老復員軍人要求解決生活醫療困難補助金問題多次上訪,該訴求涉及民政局、信訪局、國安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沒有統籌指揮,群眾的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最終發展成信訪積案。
另一方面,雖然公安機關的破案率在逐步上升,但尚未做到每案必破,于是受害人會寄希望于通過信訪施加壓力,容易造成“案上加案”的僵局,解決難度相當大。
(三)信訪部門解決問題不及時,激化矛盾
其一,某些地方公安機關信訪接待處程序不規范,甚至存在徇私枉法,處理不公的現象。執法人員個人素質參差不齊,對于群眾的疑難困惑,“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極大地傷害了人民群眾的感情,激化了上訪人員偏激情緒,結果往往一發而不可收拾。上文提到的江蘇泗洪7訪民喝農藥案件,上訪人曾29次正常上訪,矛盾不但沒有解決,反而一步步走向激化,上訪人甚至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關進“黑牢”。
其二,一些地方和部門解決信訪問題隨意性強,單純用錢解決問題。個別地方的領導對信訪工作的認識不夠,重視不夠。對于某些上訪人不合理的訴求,領導為了避免連鎖反應而一一許可,這對于某些信訪專業戶、釘子戶,很容易就助長了他們采用偏激的方式進行上訪的氣焰,容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公安執法隊伍自身執法水平參差不齊,對法律的理解有深有淺,執法理念有高有底,這對于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解決是致命的缺陷。雖然只是個別現象,但只要有一起因公安機關內部問題造成案件沒有妥善解決的事件,對于所有公安機關的形象都是致命的打擊。人民群眾“信上不信下”,會造成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甚至對我們的信訪機制也是一種重創。
三、公安涉法涉訴信訪積案處理對策思考
(一)積極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強化信訪案件源頭控制
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辯證地闡述了維權與維穩的關系。我們要做好公安信訪工作必須要很好地理解習近平總書記這一重要指示,群眾維護合法權益與公安維護社會穩定兩者之間是互相促進的。要想從根本上減少涉法涉訴信訪積案,首先要從根源下手,做好預防工作。
一是公安機關要嚴格規范執法,提高辦案質量。在執法中以法律為準繩,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第一要務。比如2012年貴州省某市發生的一起普通輕傷案件,公安機關的“慢作為”導致案件當事人到處上訪,進而受害人自縊身亡而使得上訪行為升級。公安機關在接處警和案件辦理中執法行為不規范,拖延了事,導致案件久查未清、久拖不決。雖然案件最終得以偵破,但公安機關相關責任人員為此受到紀律追究,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是及時排解群眾糾紛,加大為民辦事的力度。從根源上解決信訪問題,人民群眾是關鍵。以人為本是我國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內容,無論出于社會歷史的哪個階段,人民群眾都是社會活動的主體,是國家的主人。群眾能夠信任政府,生活幸福感提高,支持并理解政府工作的決策,必然能夠有效控制信訪案件源頭。
(二)堅決打擊非訪行為,規范依法信訪秩序
與司法途徑相比,信訪渠道的柔性和妥協性是最突出的特點,這讓一些群眾維護了自身的權益,也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一些上訪人因問題得不到及時的解決會采取各種極端行為發泄不滿情緒,給公安機關信訪部門增加壓力,進行變相的威脅。如高某某向******廣場拋撒上訪材料、叢某某在******地區自焚等。同時,擇機訪在現今也格外突出。十八屆四中全會期間,部信訪辦共接待群眾來訪3097起,其中10月20、21日分別達1037、1007人,創10年來單日到部來訪數量新高。極端信訪和擇機信訪嚴重影響正常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信訪回歸法治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
對于此列極端訪甚至是非訪行為,我們要落實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嚴格按照國家信訪局舒曉琴局長提出的“先處理違法行為,后解決合理訴求”的原則依法處理。對于非訪行為,公安機關必須嚴厲打擊,信訪并不獨立于法治途徑,必須在法律的約束下運行。對于某些上訪人的非訪行為,公安機關不能妥協,不能姑息,聽之任之只會助長他們無視法律的氣焰,必須依法進行處罰,涉及到刑事犯罪,更要嚴厲打擊,規范信訪秩序,維護法律的尊嚴。
(三)各政法機關協調配合,形成基層大接訪格局
當前,部分群眾對公安機關的職能權限不清,對公安機關的期望值較高,提出的一些問題,超出公安機關職能范圍或能力范圍,處理結果不符合上訪人的心意,極易發展成為信訪積案。因此,對于一些疑難案件,必須依靠各部門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如云南省的一起案件,上訪人王某反映:其父于1982年在該地派出所拘留室內死亡原因不明,要求重新調查和國家賠償,從此王某上訪9年、進京10余次。這例信訪案涉及事發時間久、上訪時間長、化解難度大,于是通過縣委政法委牽頭,組織了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信訪局、縣勞動局、縣民政局等部門組成專門化解工作組,加強溝通、根據職責進行合理分工。最終,確定其父是自縊身亡,證據確實明確,上訪人表示無異議。
化解疑難信訪案件,往往需要多種手段相結合,需要黨委、政府及多個部門協同作戰,因而公安機關必須要善于“借力”,防止“孤軍奮戰”。工作中,公安機關要通過主動匯報、積極協調,爭取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在化解疑難信訪案件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對各類疑難信訪案件實行分級負責、歸口化解,全面整合各部門力量,形成信訪積案化解工作的強大合力。
最后,按照公安部的統一部署,各級政法機關要大力推進信訪信息化建設。2014年2月27日,中央網絡和信息化領導小組宣告成立,習近平總書記任組長,充分體現了我國高層推動信息化建設的決心,總書記也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中指出:“改革信訪工作制度,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各級政法部門在信息化的大背景下能夠加強配合,整合信訪信息資源,形成一體化的信訪信息系統,便于實現各級政法機關基層大接訪格局,更好的開展信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