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作為行政法治建設的載體,行政法能否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正常的作用,將直接關系到公民的權利能否得到保障。所以,在法的可訴性屬性的要求下,行政司法適用問題值得人們關注。但就目前來看,我國行政法在司法適用方面存在著難以保證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和司法的權威性等問題。因此,本文先對行政法司法適用的理論及意義進行了分析,然后對行政法的司法適用問題及解決對策進行了探究,從而為關注行政司法問題的人們提供參考。
論文關鍵詞 行政法 可訴性 司法適用
行政法的司法適用將使行政機關的執法有據可依,從而使公民的權益得到切實的保障。然而就實際情況而言,我國的行政法的實踐性較差,從而既造成了法律資源的浪費的同時,也無法展現出行政法的司法價值。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及人員有必要對行政法的司法適用問題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從而找出行政法在司法適用上存在的問題,并制定相應的策略來解決這些問題,進而使我國的法制建設得到完善。
一、行政法司法適用的內涵及理論
(一)行政法司法適用的內涵
從某種角度來講,行政法司法適用指的就是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將行政法律資源用于司法實踐,從而使法院依據行政法律規范審理案件的活動。所以,從行政法司法適用的內涵可以看出,行政法的司法適用需要通過行政訴訟來體現。而所謂的行政訴訟,其實就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發生行政糾紛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行為合法性判斷,并做出裁判的執法活動。就現階段而言,行政法的司法適用具有顯著的特征,既以行政法律關系的發生為前提、以行政法律規范為載體、具有特殊的主體、具有廣泛的適用范圍和具有一定專門性這五個特征。
(二)行政法司法適用的基礎理論
行政法司法適用是建立在法的可訴性理論之上,而法的可訴性是法的基本屬性。作為區別與道德規范的重要特質,法的可訴性是法律保護公民權益和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并使法律具有權威性的基礎。而所謂法的可訴性,就是在爭議產生后,社會主體將爭議交給法律設定的裁判者來解決紛爭的屬性。而可訴性也是行政法的主要特征,所以使得行政法律規范作為審判依據而被司法適用。
二、 加強行政法的司法適用的意義
(一)為行政執法提供保障
作為權利制衡的重要措施,行政法司法適用為行政執法提供了保障。一方面,在處理行政訴訟案件的過程中,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要完成權利的博弈。但是,由于行政法司法適用的存在,法院具有了絕對的審理裁決權,所以不會受到其他機關的干擾。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訴訟制度的存在,行政機關會更加重視行政執法的規范性。所以,行政法司法適用將對行政秩序起到客觀維護的作用,并進行相關行政單位的依法行政的監督。
(二)為實現憲政目標提供路徑
我國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不僅對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力進行了界定,還通過對國家機構的社會分工來進行國家權力間的關系的界定。但是,憲法并沒有司法適用的功能,從而很難使憲法規定中的內容轉化成實際的法律效力。而行政法的行政制度的建立,是在憲法法律規定的基礎之上。所以,行政法和憲法具有相同的價值訴求,并且具有司法適用功能,所以可以為實現憲政目標提供路徑,從而彌補憲法在內容實施上的不足。
(三)為相對人利益提供保護
作為行政相對人,想要進行自己權益的維護,就需要在受到行政主體實施侵犯時尋求法院的力量來獲得幫助。而隨著行政矛盾的逐漸增多,法院就需要通過行政法司法適用來進行這些問題的解決,從而為相對人利益提供保護。此外,在群體性事件中,行政法司法適用將成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從而進行社會矛盾的化解,進而維持社會治安的穩定。
三、行政法在司法適用上存在的問題
就目前來看,我國有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但是卻沒有被司法機關所適用。而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行政法律法規的制定將失去意義,從而導致行政法難以完成司法實踐,進而無法發揮應有的法律作用。此外,行政法難以在司法實踐中體現法律價值的問題也一直存在,從而導致了行政法在司法適用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問題。
(一) 難以滿足行政相對人的訴訟需求
就目前來看,國內的行政法顯然難以滿足行政相對人的訴訟需求。一方面,就實際情況而言,國內的行政訴訟法為行政訴訟人的起訴資格設置了較高的要求,從而導致了行政相對人的訴權有限。在《行政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指出行政相對人只有在維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過程中才能受到司法的保護。而在這種情況下,一些行政公益訴訟由于與行政相對人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便無法被立案。另一方面,作為較為昂貴的解決爭議的方式,行政訴訟具有成本過高的問題。而在這種情況下,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訴訟的積極性將被減低,進而使行政訴訟權不能被充分行使。
(二)缺乏有效的行政法立法技術
想要進行法律的實施,還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而想要進行良好的法律的確立,就要具有較好的立法技術。而所謂的立法技術,其實就是法律創造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經驗、知識、規則、方法和技巧的總和。但是就目前來看,有效的行政立法技術的缺失,導致了行政法律的操作性不強。一方面,在黨政不分的情況下,我國的行政法是在黨政機關的指導下完成的,所以不具有科學的立法基礎理論。另一方面,我國的行政法規只對行為模式進行了規定,卻沒有明確法律后果,從而導致了法律規范的適用性不強。再者,我國的行政法規中具有很多模糊性的問題,從而導致了行政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