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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物資學院在職研究生 北京物資學院在職研究生聯系電話

          北京物資學院在職研究生考試作弊有何處罰對策?

          依據《中華共和國學士學位規章》、《中華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高等職業教育自考考試暫行條例》和《文化教育行政許可暫行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章制度制訂本標準。本標準適用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的全國性一致考試考試(代章“全國考試”),含同等學力工作人員申請辦理碩士學位外國語學校水準和課程綜合水準全國性一致考試考試、在職攻讀碩士學士學位全國聯考。那么,北京物資學院在職研究生考試作弊有何處罰對策呢?下面讓在職研究生老師給大家說下。


          懲罰標準

          1.高考報考有下述情況之二的,將依據考試考試類型及視劇情輕和重各自給與公布考試考試失效或公布考試考試失效并??级?年的懲罰:

          (1)帶上規定之外的物件進入考場

          (2)沒有特定坐位報考

          (3)報考命令傳出前解題

          (4)考試場終結命令傳出后再次解題

          (5)在考試場內抽煙、喧鬧必有別的影向考試場紀律個人行為

          (6)在試卷規定之外的地區寫名字、準考證號或做標識

          (7)沒經監考員工作員愿意私自退場

          (8)帶入文本材料

          (9)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式

          (10)剽竊別人或將自已的試卷讓別人剽竊

          (11)接傳參考答案、互換考卷、解題紙(卡)或草稿紙

          (12)其考卷在閱卷中被權威專家評定為有違法亂紀做弊個人行為

          (13)在考試考試流程中擅自采用通信道具

          (14)將考試考試材質拉出考試場或撕爛考試考試材質

          (15)攪亂考試場及考試考試相關工作上場地紀律

          (16)回絕、阻攔考試考試工作員執行公務

          (17)威協考試考試工作員安全或污辱、誣蔑、污蔑考試考試工作員

          (18)偽造證件、證明材料以獲得考試考試資質

          (19)請別人代考

          (20)解題紙(卡)上所填寫信息的名字及準考證號等新項目與高考報考自己不符合

          (21)有別的違紀行為。

          2.考試考試工作員有下述情況之二的,撤銷全國考試工作員資質,并給與處理決定;情節惡劣的,同時提議其所屬所在單位給與行政處分:

          (1)監考員中不履行職責,抽煙、去看書報、打磕睡、閑聊、私自離去職位

          (2)私自變化高考報考試卷時長

          (3)在監考員中,因工作失職造成高考報考解題紙(卡)毀壞、遺失,并導致嚴重危害

          (4)為不具有報考資質的工作人員保證假證明材料、有效證件,使其獲得考試考試資質

          (5)提醒或暗示著高考報考進行解題

          (6)運用監考員或從業考試考試工作上之便,為高考報考做弊保證標準

          (7)授意、放任、發揮特長或伙同他人做弊

          (8)考試考試期內,私自將考試考試材質拉出或傳來考試場

          (9)外場機構試卷、為高考報考保證參考答案

          (10)偷換、修改高考報考試卷

          (11)運用考試考試工作上便捷,索賄、瀆職罪、以權拘私

          (12)污蔑、嚴厲打擊、對付高考報考

          (13)因考試考試工作員玩忽職守,造成考試場組織紀律性錯亂,考試考試比較嚴重失靈,造成嚴重危害。

          3.若某考試點2個之內(含2個)考試場出現大規模做弊個人行為,或2個之內(含2個)考試場在判卷中被權威專家評定為有做弊個人行為的總數超出該考試場實考總數1/3,撤銷該考試點全國考試設考資質,并追責該考試點主考的義務。

          4.一個考區若有1/20之內的考試場出現3條上述狀況,撤消該考區全國考試的設考資質,并追責該考區主考的義務。

          5.因為泄題、做弊等個人行為構罪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責相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處罰。

          在籍碩士研究生、本、大專生代別人報名參加全國考試的,通告其所屬院校按學籍管理規定解決。在職員工代別人考試考試的,通告其所屬所在單位,提議給與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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